修正「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8、69條之1及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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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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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6-02-16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50801607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6-02-1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636號 |
核定「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8條、第69條之1及附表2修正條文,如核定本,請查照。
一、復貴府104年12月24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406955300號及105年1月29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530832700號函。
二、修正條文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7項之「延長」文字用語,與第6項之「增加」文字用語不一,為避免文字用語之誤解,「延長」修正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