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第2項執行原則」及「新北市政府辦理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注意事項」
- 標籤: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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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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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08-19 |
發文字號 | 北府城更字第1033418279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08-2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36號 |
檢送「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第2項執行原則」及「新北市政府辦理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注意事項」規定,請轉知所屬人員,請 查照。
一、依據本府103年5月12日北府城更字第1033413998號令及103年8月18日北府城更字第1033418279號令辦理。
二、副本抄送工務局及城鄉發展局所屬相關單位,請 貴管依本注意事項(隨文檢送)協助辦理簡易都更案件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