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6年5月1日生效之新修訂「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第八點
- 標籤:
- 瀏覽人次:1703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
發文日期 | 2017-04-12 |
發文字號 | 北市工新道字第106330904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4-1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035號 |
有關將於106年5月1日生效之新修訂「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其中增列第八點,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本府106年3月29日府授都建字第10563568401號函續辦。
二、旨揭管理要點,本次修訂增列第八點:「建築執照工程涉及道路施工(含人行道、側溝、道路銑鋪或路燈)修復作業者,應於施工前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申請施工許可,並於核准後始可施工,施工過程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辦理」。
三、另為配合本處道管中心作業,請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32點:「……申請人或施工廠商應依據新工處規定通報方式(如智慧型手機 APP通報等)進行各項通報;倘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處罰。」及第37點:「管線機構施工期間,應將施工過程全程攝影並即時傳送至道管中心,倘無故未上傳者,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處罰。」之規定辦理,以免受罰。其餘條文,請詳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06E3017-20160906&RealID=06-05-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