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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3-07-26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2356605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3-07-2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332號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業經本府以102年7月8日府法綜字第10232014400號令修正發布,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辦理,請 查照。

一、依本府102年7月10日府授法綜字第10232222000號函辦理。

二、有關「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業經本府以102年7月8日府法綜字第10232014400號令修正發布,其中針對鄰房現況鑑定及損害鑑定通知部分由3次修正為2次,並需以郵務雙掛號通知,如無法送達或未能配合鑑定需本局代為通知時,請檢附郵務掛號通知憑證影本,俾便辦理代為送達事務。

三、另依修正處理規則第13條,鑑定機構應向本局申請許可並經本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擔任該規則所訂鑑定工作,許可期限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應向本局重新申請。原已申請有案之鑑定機構應自修正規則發布後1年內依規定辦理。 四、檢附102年7月8日府法綜字第10232014400號令修正「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