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修正「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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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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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3-04-2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2112182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3-05-0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31號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修正「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1份,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2年4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592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標準作業流程,承造人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應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註1)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附表1),並於施工計畫書載明是否已辦理入侵紅火蟻檢查工作。起造人於申報開工時,併同檢附「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二)已施工之建築物,承造人之工地主任應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並將檢查結果紀錄於施工日誌中。
(三)依前二款檢查發現疑似有入侵紅火蟻之情形時(如地表出現明顯小土丘狀的蟻穴或十公分以上蟻塚,紅火蟻並具明顯攻擊性,尾端螫針具有毒性,叮咬後會感受火灼傷般疼痛),由承造人採取疑似入侵紅火蟻樣本以快遞送至當地農業改良場或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註2)鑑定,同時通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四)經確定入侵紅火蟻後,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登錄,並由承造人請當地防檢機關於紅火蟻塚旁插上警告牌及圍起封鎖線並執行入侵紅火蟻監測防治處理措施,必要時由當地防檢機關協請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協助指導監測防治方法。如非入侵紅火蟻,則通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解除列管。
(五)列管案件期間,承造人於每次申報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時,併同檢附「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三、本案納入本局102年內政部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33號,彙編歸類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1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