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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3-11-0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2643928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3-11-0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466號

檢送本局修訂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乙份,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一、本局委託審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之審核及查驗業務,請 貴會協助轉知會員下列作業修正規定:

(一)凡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採逕洽委託審查人員辦理施工許可證之案件,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時應繳交1A、1D表格。審查人員應依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14條第4款規定保存室內裝修相關文件及圖說資料十年。

(二)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時,即應填載施工廠商基本資料,交由審查人員覈實查核廠商資料;另依採購法辦理之公共工程等無法確立施工廠商者,由審查機構核發同意許可文件後,嗣申請人確定施工廠商後,再行換發施工許可證,惟施工期限自核發許可文件之日起算。

(三)如申請人更換施工廠商,應向審查機構換發施工許可證,並於施工許可證加註:「施工廠商如有更換應向審查機構換發施工許可證」,檢送旨揭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1份(如附件)。

二、請審查機構依前揭事項配合辦理審查,並納入作業事項規定。

三、本案納入本局10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06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26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