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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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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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6-1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0123449號 |
主旨: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安維辦法)」規定,訂定相關計畫及處理方法,並於該辦法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報備查,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6月13日營署資字第1110045601號函辦理。
二、旨述案由,請依來函說明二及三宣導鼓勵貴會會員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維計畫),按第48條第4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4、違反第27條第1項或未依第2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三、另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部分,同函副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科依權責卓處;至於都市更新業務財團法人部分,同函副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依權責通知所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