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及「申請指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 標籤:公文轉知
- 瀏覽人次:305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24-06-1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0125497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285號 |
主旨:函轉「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及「申請指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規費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於113年6月3日以台內建研字第1137636221號令訂定發布,相關條文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13年6月3日台內建研字第11376362214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3年內政部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30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013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