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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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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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09-07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4689917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09-0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946號 |
為「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業經本府以104年8月25日府都建字第10464347800號令發布,並自104年9月15日起生效,請 查照。
一、依本府104年8月25日府都建字第10464347800號令(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04年度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42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3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