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電設備、天然氣管線變更時,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E1-6)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案
- 標籤: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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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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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3-13 |
發文字號 | 內援國建管字第1140803107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976號 |
主旨:關於建築物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電設備、天然氣管線變更時,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E1-6)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4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01893號函(諒達)續辨。
二、本部前以上開號函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業務時,請確實依上開規定檢討辦理在案。
三、惟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6)「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前經本部106年4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60804191號令修正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該表備註1.已修正為:「用電設備或天然氣管線未變更且經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或開業建築師)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E1-7) 備註欄敘明者,免檢附用電設備或天然氣管線檢驗合格證明。」併予敘明。
四、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電設備、天然氣管線變更時,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E1-6)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節,仍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業務時,請確實依上開規定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