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更新案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合法建築物簡化認定」與建築法所稱「合法建築物」未同 標籤:都市更新 瀏覽人次:62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文日期 2025-12-08 發文字號 北市都新事字第114604368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928號 主旨:有關都市更新案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合法建築物簡化認定」與建築法所稱「合法建築物」未同,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附件檔案 .pdf 北市都新事字第1146043683號.pdf 更新日期:2025-12-09檔案大小:263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