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3點、第4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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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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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04-28 |
發文字號 |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4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05-2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431號 |
檢送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3點、第4點、第7點規定公告及其附件各1份,請加強宣導推廣,請 查照。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各有關機關團體或民間業者欲翻印本記載事項時,請註明「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內政部103年4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不得擅自修改內容。
三、翻印後提供各界索閱時,如收取印刷、郵寄等必要之工本費者,翻印前須先徵得本部同意,並於翻印完成後報本部備查。如未收取費用者,翻印前、後毋須函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