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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作業須知」並自110年8月16日起生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08-1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4391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076號

主旨:
有關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作業須知」,業經本局以110年8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1643911號令發布,並自110年8月16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2條第2項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110年8月12日北市都建字11061643911號令、「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作業須知」。

三、本案納入本局110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110038號,目錄編號第016號,(網址:dba.gov.taipei)。

四、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01302J0008號,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五、本案刊登於110年8月16日市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