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 標籤: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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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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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6-01-30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50003471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6-02-1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588號 |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 http://www.pcc.gov.tw 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政府採購法增訂第73條之1及修正第85條之1規定辦理,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