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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辦理室內裝修工程相關事宜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1-11-15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0643587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1-11-1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952號

為維護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暨落實室內裝修管理, 貴機關學校若有辦理室內裝修工程之需者,敬請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一、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1.2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倘 貴單位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之規模及施工項目屬上開規範對象,應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二、凡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建築物,其室內裝修設計、施工應委託前述辦法第4條所稱之室內裝修從業者(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辦理。建請 貴機關於採購招標文件或契約參酌明訂之。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三、本市建築物之室內裝修申辦程序依其適用範圍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10層以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或11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適用該辦法第33條規定之室內裝修案件:

1.申報施工: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本市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申報施工並領得「施工許可證」後,准予進行施工。施工期間,施工許可證應張貼於裝修處所出入口明顯處。

2.申請審查許可: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該機構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由本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二)屬前項適用範圍以外之室內裝修案件,應依該辦法第22條「圖說審核」及32條「竣工勘驗」辦理二階段室內裝修案件:

1.圖說審核: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室內裝修業或開業建築師設計,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俟審核合格並領得本市建築管理處核發之「施工許可證」,始得施工。

2.竣工勘驗:室內裝修工程應委由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施工,俟工程完竣,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核之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由本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四、建請 貴機關於編列年度室內裝修工程預算時,參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室內裝修費用基準,預為編列審查費用預算:

(一)適用該辦法第33條之室內裝修案件,得以合於下列方式之一編列「申報施工」及「申請審查許可」審查費用:

1.洽審查機構申請並由該機構輪派「審查人員」審查者,以每件新臺幣5,000元之收費基準收取。

2.逕自委託領有該機構派任證書之審查人員審查後向該機構申請者,因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並無統一收費標準,請逕向各審查人員詢價。

(二)適用「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二階段室內裝修案件之審查費用請參酌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收費標準。

五、倘 貴機關學校之建築物涉屬古蹟、特種建築物......等不適用建築法一部或全部規定者,請逕依相關法令規定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六、為加強建築物室內裝修法令宣導,本市建築管理處編印「室內裝修100問」宣導手冊提供免費索取,內容包括有關室內裝修應注意事項及申辦室內裝修許可程序,文宣電子檔亦提供下載參閱(網址:http://www.dba.tcg.gov.tw/ct.asp?xItem=1106401&ctNode=32439&mp=118021

七、本府業以100年4月1日府都建字第10064044100號公告修正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之審核及查驗業務內容,敬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