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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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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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05-1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4628120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05-1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37號 |
「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業經本局以104年4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7733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4年5月19日生效,檢送「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一份,請 查照。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二、如變更內容事涉都市設計審議或都市更新案件,仍應依都市計畫審議、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會都市更新處項目一覽表」辦理。
三、原本府工務局77年4月15日(77)建工字第6249號函併案作廢。
四、本案納入本局104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6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1號。
五、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址:http://www.dba.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