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案申請突破「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大理街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原則性規定之處理原則一案
- 標籤: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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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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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7-1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規字第1133045328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739號 |
主旨:有關個案申請突破「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大理街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原則性規定之處理原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113年6月12日北區字第1138073446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110年1月12日公告「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大理街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略以):「九、其他規定事項……(二)本管制準則中原則性規定可因個案而定,如更新申請案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同意,可不受此原則限制,依委員會決議為準。」敘明管制範圍內原則性規定可因個案而定,並例舉得經都更審議同意不受原則規定限制。
三、考量本地區雖鼓勵辦理都市更新,但非限以都市更新開發,故個案申請不受原則規定限制,除都更審議外應尚得透過其他程序辦理。為整合並簡化程序,爾後位大理街都設管制要點範圍內個案申請放寬原則性規定者,審核方式如下:
(一) 屬都市更新案者,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核。
(二) 非屬都市更新案惟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
(三) 其餘由本局(都市規劃科)審核。
四、案涉台電公司於本市萬華區華江段三小段571、572、572-1、574、574-2地號等申請多目標使用案,依大理街都設管制要點(略以):「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其中變一、C2、C4、C5與D8街廓設置停車空間標準應以加倍留設為原則。」應加倍留設停車位一事,因該案非屬都更申請案,且開發樓地板面積達1萬5千平方公尺以上,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提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爰依前揭審核方式,該案倘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得不受加倍留設停車空間原則性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