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擅自增設違建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實施
- 標籤:昇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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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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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1-0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5977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1-0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035號 |
有關「臺北市擅自增設違建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處理原則」,類此案件本局自即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查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於建築法第77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已有規定,惟違建之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因無法取得「設備使用許可證」,礙難確保設備安全及合法使用。
二、為加強上揭違建設備之管理,處理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應依建築法申請雜項執照(昇降設備得併案申請變更使用許可),並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得使用。
(二)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增設者即屬違建,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處置,違建範圍內之機械停車設備或昇降設備本局處理程序如下:
1、屬新違建範圍者,勒令停止使用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並限期三個月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法強制拆除。
2、屬既存違建範圍者,勒令停止使用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並限期三個月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依行政執行法處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第一次裁處5000元怠金,限期3個月補辦,屆期未改善第二次加重裁處1萬元怠金。
3、前述既存違建若經處怠金2次(含2次)以上者,再經限期三個月仍未補辦手續者,則專案優先執行強制拆除或封閉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
三、本局於105年3月8日都建字第10564098800號函訂定「臺北市擅自增設違建機械停車設備處理原則」,併予廢止,。
四、本案納入本局106年本市建築管理法令彙編第074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5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