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99年9月6日經工字第09904605540號公告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及第三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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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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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09-29 |
發文字號 | 營市都建字第099799653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10-0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408號 |
函轉經濟部99年9月6日經工字第09904605540號公告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及第三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面積」, 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 依經濟部99年9月6日經工字第09904605540號函暨本局99年9月17日北市都綜字第09937053900號函辦理。
二、 本案納入本局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27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91號。
三、 網址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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