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113年6月27日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修法生效前且目前尚未核准之申請案件,屬地下開挖深度達8公尺以上,採用連續壁擋土工法以外之地下開挖安全措施案件,應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
- 標籤:特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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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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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3-2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84489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214號 |
主旨:有關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113年6月27日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修法生效前且目前尚未核准之申請案件,屬地下開挖深度達8公尺以上,採用連續壁擋土工法以外之地下開挖安全措施案件,應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為防範建造執照工程於地下開挖期間發生施工災害,依106年8月1日發布「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一點:「(五)其他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對於地下開挖深度達8公尺以上,採用連續壁擋土工法以外之地下開挖安全措施案件,應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完成後始得採用非連續壁之擋土工法並核准建造執照,如有特殊因素,得列管於放樣勘驗前完成審查。
二、本案納入本局114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01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8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