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工程如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或地下工程施作時,應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規定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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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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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7-23 |
發文字號 | 新北水政字第1081338333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7-2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337號 |
主旨:為促進水土資源永續發展,落實保育地下水環境,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本市轄管各類工程如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或地下工程施作時,為求降低水位所鑽鑿之點井、地質鑽探孔及地熱資源探勘井,應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規定申請核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