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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設置導盲磚事宜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1-06-04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01107314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285號

關於建築物設置導盲磚事宜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110年4月13日障盟(110)字第03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參考ISO國際標準於109年5月8日修訂公布CNS 15933「視覺障礙者之協助性產品-導盲磚」國家標準,協助一般視覺障礙者透過凸起的觸覺外形與視覺對比達到引導的目的。

四、按「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具指導性質,非屬強制性規定。」、「導盲磚:導盲磚之設置須由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覺障礙服務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進注意設施(點狀)組合搭配。」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1章總則105參考附錄及附錄2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設計指引A202.2所分別規定。

五、綜上,建築物如有設置導盲磚之需求時,須由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覺障礙服務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 設,材料規格可依CNS 15933「視覺障礙者之協助性產品一導盲磚」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