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陽管處範圍內建築執照案件位於臺北市轄區者,建築期限增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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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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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4-27 |
發文字號 | 營陽環字第1091002025A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638號 |
檢送本處109年4月27日1091002025號公告,有關本園範圍內建築執照案件位於臺北市轄區者,建築期限增加事宜依公告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參照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4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673051號令辦理。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營陽環字第1091002025號
主旨: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建築執照案件位於臺北市轄區者,建築期限增加事宜,參加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4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673051號令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處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自公告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含本日)期間仍屬有效者,准其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但已適用本處105年9月29日營陽環字第1051003556號公告者,應扣除1年。
二、依前開規定增加逼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