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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陽管處範圍內建築執照案件位於臺北市轄區者,建築期限增加事宜

發文單位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發文日期 2020-04-27
發文字號 營陽環字第1091002025A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638號

檢送本處109年4月27日1091002025號公告,有關本園範圍內建築執照案件位於臺北市轄區者,建築期限增加事宜依公告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參照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4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673051號令辦理。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營陽環字第1091002025號

主旨: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建築執照案件位於臺北市轄區者,建築期限增加事宜,參加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4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673051號令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處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自公告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含本日)期間仍屬有效者,准其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但已適用本處105年9月29日營陽環字第1051003556號公告者,應扣除1年。

二、依前開規定增加逼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