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總則、第二篇第10章暨增訂第26章及其檢查表
- 標籤: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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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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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6-11-22 |
發文字號 | 內授消字第1050823296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6-11-3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684號 |
修正「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總則、第二篇第十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暨增訂第二十六章耐燃耐熱配線及其檢查表,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總則、第二篇第十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暨增訂第二十六章耐燃耐熱配線及其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