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有關新北市「板橋、汐止等都市計畫案內之乙種工業區」前院深度留設規定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5-05-29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審字第104093424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5-06-0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579號

有關「板橋、汐止等都市計畫案內之乙種工業區」前院深度留設規定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本府工務局104月4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040757783號函以及104年5月14日新北工建字第1040848121號函辦理。

二、經查本市乙種工業區前院深度留設規定,僅板橋、汐止及三重都市計畫載明退縮6公尺規定外,其餘皆為3公尺,合先敘明。

三、次查三重都市計畫案於89年1月25日發布實施「變更三重都市計畫(工業區分類專案通盤檢討)」案,提列調整工業區前院深度為6公尺變更內容。惟板橋及汐止部分,於98年12月25日發布實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變更汐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內,未於計畫書內提列變更內容,直接載明退縮6公尺規定,其係屬誤植內容。

四、承上,目前本府就上開兩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誤載內容,已納入辦理中板橋、汐止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予以釐正,惟最終計畫內容仍應以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五、考量都市計畫法定作業程序需具一定時程,並為避免影響民間開發權益以及衍生相關執行困擾,爰以本函示周知,有關三重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前院退縮即依100年1月17日核定實施「變更三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內6公尺規定,另板橋及汐止都市計畫於上開通盤檢討案尚未發布實施前,請依86年8月15日發布實施「訂定板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以及93年1月20日發布實施「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規定,留設3公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