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36條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515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2-05-10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照字第111613478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36號 主旨: 檢送文化部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36條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依本府111年4月28日府授文化資源字第1110116365號函辦理。 附件檔案 .pdf 北市都建照字第1116134785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7233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