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震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案件,應納入特殊結構委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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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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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05-20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0122327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5-2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187號 |
為「隔震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案件,應納入特殊結構委託審查,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一、 依內政部營建署100年5月11日營署建管字第1002907689號函辦理。
二、 為強化建築物隔震耐水準,凡採隔震設計建築物,自即日起申辦建造執照案件應依「臺北市建造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一點第5款規定,其結構設計應委託特殊結構審查機關、團體審查。
三、 本案納入本局100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7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4號。
四、 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