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核定「嘉義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1條、第6條、第14條條文
- 標籤: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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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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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1-03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100054249號 |
主旨:
修正核定「嘉義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1條、第6條、第14條條文,如核定本,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10月20日府經建字第1100239828號函。
二、本自治條例應依建築法第46條規定報經本部核定後發布實施,尚非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報本部備查,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1條「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款第2目」為「依建築法第46條」,其餘條文經查尚不牴觸憲法、本部業管法律及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照案予以核定。
三、貴府未踐行報部核定程序即逕予公布,與建築法第46條規定不符,原應由貴府撤銷110年10月27日府行法字第11002478491號令,並另案報經本部核定後始得公布。惟基於簡化補正程序,爰逕予修正核定。貴府110年10月27日令應予撤銷,依核定內容重行公布。爾後再有修正時,請注意確依建築法第46條規定踐行應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