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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受理都市更新案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申請減免稅捐之實施期限,延長至118年1月31日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6-20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新字第113601832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332號

主旨:有關本市受理都市更新案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申請減免稅捐之實施期限,經本府考量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原則同意延長至118年1月31日,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2年12月29日院臺建字第112104392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