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北市「視障按摩場所」建築物使用用途歸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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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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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2-14 |
發文字號 | 新北工使字第1140273603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635號 |
主旨:有關本市「視障按摩場所」建築物使用用途歸屬案,請轉知所屬知悉,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及本府114年2月5日簽奉核准辦理
二、查本市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之按摩場所,其雇用按摩工作者全數為視覺障礙者且領有按摩技術士證(專為視覺障礙者辦理之技能檢定),或經本府勞工局每年補助視障按摩據點,稱之為視障按摩場所。
三、次查內政部100年12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10874號函(略):「……理髮(理容)、按摩等類似場所置有內部裝修材料、設施設備或其他物品,將該場所加以區隔為封閉(包廂式)或半封閉空間,致影響防火避難設施者,應依本辦法上開條文認定為B-1使用組別…」,為考量防火避難逃生及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權益,本市「按摩場所」建築物使用類組歸屬如下:
(一)「視障按摩場所」:
1、「B類1組」:現場以固定式區隔(分間牆、包廂等)提供按摩服務場所。
2、「G類3組」:現場以活動式區隔(拉簾、隔屏等)型式提供按摩服務場所。
(二)一般「按摩場所」(非視障按摩場所):
1、「B類1組」:現場以固定或活動型式區隔(分間牆、包廂、拉簾、隔屏等)提供按摩服務場所。
2、「G類3組」:現場無任何型式區隔(視覺通透)提供按摩服務場所。
(三)屬本府列管重大治安、公安、消安等(例如:妨害風化、毒品、公安小組列管紅、黃單場所)場所,現場以任何型式(固定、活動式)區隔提供按摩服務,均以「B類1組」認定並執行稽查,以提高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