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範圍及簽發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及「自即日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署授國字第○九七○七○○六○七號公告」公告
- 標籤:公文轉知
- 瀏覽人次:733
發文單位 | 衛生福利部 |
---|---|
發文日期 | 2023-04-24 |
發文字號 | 衛授國字第1120760378D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601號 |
主旨:
檢送「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範圍及簽發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及「自即日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署授國字第○九七○七○○六○七號公告」公告各1份,請查照。
說明:
吸菸室依旨揭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0970700607號公告之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合格發給證明,該合格證明於二年效期屆滿後,應依旨揭辦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