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 標籤:公文轉知 瀏覽人次:24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6-02-11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施字第115010568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680號 主旨:函轉內政部115年1月30日台內國字第11508009922號函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內政部115年1月30日台內國字第11508009922號函辦理。 附件檔案 .pdf 北市都建施字第1150105685號.pdf 更新日期:2026-02-13檔案大小:322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