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7條執行方式
- 標籤: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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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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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3-13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城都字第107048387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3-1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873號 |
有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7條執行方式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
二、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商業區作住宅使用之基準容積不得超過該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基準容積」,其條文立法說明「為避免商業區較佳區位與較高容積皆作住宅使用,限制商業區作住宅使用不得超過該都市計畫最近住宅區之基準容積。」。有關商業區作住宅使用之基準容積,以商業區同一細部計畫區、同樣開發方式之住宅區較高基準容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