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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釋示「有關『澄清綜合醫院』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等2 筆建築物,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盥洗室扣除樓層、樓地板面積疑義1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05-2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012013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032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有關『澄清綜合醫院』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等2 筆建築物,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盥洗室扣除樓層、樓地板面積疑義1案」(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單位及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2年5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120025281號函辦理。

二、有關所詢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參照「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第3點說明,其檢討樓層及樓地板面積計算限大廳、電(樓)梯、掛號、領藥、候診、廊道、停車場、廁所、餐廳、便利商店、祈禱室等辦理(等候)公開處所;涉及特定病人隱私之病房、手術室、診療室等因不具開放性質,不納入計算。

三、本案納入本局112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7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8號。

四、本案收列於本市建管處網站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