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標籤:建築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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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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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6-1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08544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6-1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717號 |
主旨: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計畫併認定原建築容積案件,涉及防空避難設備之地下層是否得視為原建築容積處理原則,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