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得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簽證之丙等營造業,承攬營繕工程未於開工時委託技師綜理施工管理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涉違反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一案
- 標籤: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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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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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6-2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52882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6-2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849號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有關得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簽證之丙等營造業,承攬營繕工程未於開工時委託技師綜理施工管理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涉違反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6年6月14日營授辦建字第1060030671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48號,目錄第八組編號第011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