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修正「111年11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1111212076號函就規劃設計公共工程拆除建築物時,所產生之營建混合物是否能於現場分類後現地回填所餘之營建土石方」一案
- 標籤:解釋函
- 瀏覽人次:1611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23-05-0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0116288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78號 |
主旨: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修正「111年11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1111212076號函就規劃設計公共工程拆除建築物時,所產生之營建混合物是否能於現場分類後現地回填所餘之營建土石方」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2年4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112107427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2年內政部建築管理法令函釋彙編第028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1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