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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4條之1連續式席位規定,其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2-11-17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1224420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860號

主旨: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4條之1連續式席位規定,其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9月1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74816號、111年8月2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67365號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1年9月15日111(十七)會字第246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下稱本編)第124條及第124條之1規定:「觀眾席位間之通道,應依左列規定:一、每排相連之席位應在每8位(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95公分以上時,得為12席)座位之兩側設置縱通道,但每排僅4席位相連者(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95公分以上時得為6席)縱通道得僅設於一側。……三、橫排席位至少每15排(椅背與椅背間在95公分以上者得為20排)及觀眾席之最前面均應設置寬1公尺以上之橫通道。四、第1款至第3款之通道均應直通規定之出入口。……」、「觀眾席位,依連續式席位規定設置者,免依前條規定設置縱、橫通道;……二、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三、席位之兩側應設置1.1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四、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5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得小於1.4公尺。」本編第124條規定係將人群先疏散至縱、橫通道,再直通規定之出入口,且為避免席位至縱通道距離過長,加以限制相連席位不得大於8席或12席,至本編第124條之1連續式席位,因旨在消除縱、橫通道設置,係採直接由席位間疏散至兩側通道,並於通道上要求應每5排1處安全門,且為利人潮疏散,限制席位間淨寬度應達45公分以上,兩者為不同之席位設計樣態。故來函所詢倘該觀眾席位以自動歸復上彈座椅設置,本編第124條之1第2款淨寬度得否以自動歸復上彈後所餘之寬度認定1節,考量該條係要求避難疏散至各安全門時,席位間所須淨寬度之規定,若該席位採自動歸復上彈式等型式,其於避難離席時可復歸上彈者,則得以歸復後所餘凈寬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