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既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用途增設油脂截留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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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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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6-04 |
發文字號 | 北市工衛營字第109302901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442號 |
有關本市既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用途增設油脂截留器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旨揭預先處理設施屬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範疇,請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相關規定辦理,依據同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設計、監造及簽署,應由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辦理,先予敘明。
二、自109年7月1日起,辦理本市既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用途增設油脂截留器案相關業務時,應依規定完成專業技師簽署後再檢送本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