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工程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管理辦法」及相關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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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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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05-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3628543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05-1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64號 |
檢送「臺北市建築工程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管理辦法」及相關申請書件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一、本府業經103年3月27日(103)府法綜字第10330906300號令發布「臺北市建築工程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管理辦法」,凡設置本市樣品屋及臨時廣告,其申請建築許可、竣工及使用,均應依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施行前,依「臺北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管制措施」規定,已申請核准搭建之樣品屋,得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除依原規定程序申報竣工備查外,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展期或重新申請建築許可,原許可使用期限得併入計算,惟總使用年限合計以5年為限。
三、旨揭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資訊,請上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查詢;相關申請建築許可、使用許可及展期等表格,則請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http://www.tccmo.taipei.gov.tw/)下載。
四、本案納入本局103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2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