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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辦理合併分割交換調整後,如權屬未有變動者,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計算基準,不受該會97年8月4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43310號函之限制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08-12-18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097778676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612號

函轉行政院農委會函釋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辦理合併分割交換調整後,如權屬未有變動者,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計算基準,不受該會97年8月4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43310號函之限制乙案,請 查照。


一、依本府97年12月9日府授地一字097077647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97年內政部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3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74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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