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臺北市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之室內裝修案件相關簽證表格(100年9月1日實施)
- 標籤: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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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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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08-1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0642141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8-1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003號 |
檢送本局修訂本市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之室內裝修案件相關簽證表格1份(如附件1),自100年9月1日實施,請查照並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一、依本局建築管理處100年7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064186900號函「研商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結構簽證事宜會議」會議結論續辦(如附件2)。
二、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為加強室內裝修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管理,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案件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者,其結構安全應由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技師簽證並檢附結構載重檢討報告,如檢討結果認有增加載重者,則應再進行結構分析並檢附結構計算書,以確保結構安全,爰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申請書(1A)、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1B)及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1D)。
(二)屬逕自委託審查人員辦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竣工後應檢附「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核發之審查人員派任證書影本」併同相關申請文件送交審查機構轉送本局建築管理處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爰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申請書(2A)。
(三)案件如涉違章建築部分,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核備有案者,免再重複檢附違建照片送本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辦理,以達簡政便民,爰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案件行政項目審核表(2D)。
(四)案件如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除許可階段由設計技術人員簽證負責外,竣工申請時由施工技術人員及審查人員審核是否已檢附相關文件,爰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簽章合格檢查表(2B)、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案件行政項目審核表(2D)。
三、本案納入本局100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45號,彙編歸類第三組編號第017號。
四、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