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案之自任審查人員不得為該案件之設計建築師、設計廠商人員、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自113年3月1日起實施
- 標籤: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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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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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2-0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086076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480號 |
主旨:
有關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案之自任審查人員不得為該案件之設計建築師、設計廠商人員、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自113年3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
二、為強化簡易室內裝修審查機制,自113年3月1日起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案之審查人員不得為該案件設計建築師、設計廠商人員、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三、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02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113007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