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之建築物,設置之標示牌內容應加註文字一案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1518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5-0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19395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5-02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694號 主旨:針對本市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之建築物,設置之標示牌內容應加註文字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配合辦理。 附件檔案 .pdf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193950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55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