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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第三點及第二點附表,並自110年1月1日及111年1月1日生效實施

發文單位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0-12-02
發文字號 109高建師紀字第0833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12-0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062號

修正「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第三點及第二點附表,並自110年1月1日及111年1月1日生效實施

主旨:高雄市政府修正「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第三點及第二點附表,並自110年1月1日及111年1月1日生效實施,惠請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109年11月26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941261700號令修正辦理,如附件。
二、本次檢討修正結果為建築物工程造價增加百分之七,為避免物價波動過劇,採分二年調足,110年及111年各調升百分之 3點5。(詳附表一建築物工程造價表)
三、自110年1月1日起至本會掛號之新建案件,其設計、監造費及事業費一律按新訂造價計繳,請會員妥為規劃案件掛號時程。
四、凡辦理變更設計,其增加之面積,以新訂單價計算,補正案件在規定之有效期限內得適用原單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