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四點、第十一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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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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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7-14 |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1126013660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002號 |
主旨:
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四點、第十一點規定,業經本府112年7月14日府都新字第1126013660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四點、第十一點規定發布令1份,相關資訊可至本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查詢(https://uro.gov.taipei/)
二、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21301J0002,惠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並請各區公所協助張貼發布令於公佈欄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