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8條、第15條條文 標籤: 瀏覽人次:1052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1-08-17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156999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1-08-3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121號 核定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8條、第15條條文修正案,如核定本,復 請查照。復貴府100年8月1日府工建字第1000304245號函。 連結: http://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6267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