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解釋令
- 標籤: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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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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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10-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0146005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076號 |
主旨:函轉有關「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解釋令,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4年9月24日台內國字第11408121762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4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4056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