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第17點規定涉及低碳建築標示與建築能效標示執行方式
- 標籤: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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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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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7-03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城更字第1134608011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831號 |
主旨:有關「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第17點規定涉及低碳建築標示與建築能效標示執行方式,請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3年7月3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34608011號令辦理。
二、針對更新單元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案件原需取得低碳建築聯盟核發之銅級低碳建築標章部分,配合中央政策施行改以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低碳建築標示第三級。
三、針對都更案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以上需一併取得建築能效標示第一級部分,針對民間住宅版本將改以僅需檢討共有部分之版本係於明(114)年7月1日後公告適用,考量都更案法令適用日、目前尚無可依循檢討版本與公平性等問題,該點審議原則以114年7月1日起申請報核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