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函已廢止】訂定「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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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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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6-03-02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設字第105300565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6-03-0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745號 |
訂定「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業經本府105年3月2日以府都設字第10530056501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1份,請查照。
一、配合西區門戶計畫及維護古蹟周邊整體景觀訂定都市設計審議範圍。
二、同函副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轉知本都審範圍刻正辦理廣告物申請之相關起造人、設計人及申請人。
三、同函副請本市都市更新處協助轉知本都審範圍刻正辦理劃定更新單元申請案之相關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